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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不属于其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82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

4、企业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险法规的情况;

1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依照《条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监察主要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法给与处罚。虽然这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付出劳动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情形的,比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对用人单位惩罚之余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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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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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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