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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环境作业防暑费用如何发放,应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此文章帮助了66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高温环境作业防暑费用如何发放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特定温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与防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也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环境作业应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随着夏季的到来,气温逐渐升高,高温作业具有一定的险性,为了给职工更多的保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应当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防暑物品、根据情况适时调岗。

1、缺乏保障 有权拒绝上班

由于气温过高,为确保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梁某遂向经理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管理人员指挥、强令,险作业的,不视为反劳动合同。”即在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

2、身体不适 有权要求调岗

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

3、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比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并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及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等应做好相关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可以拒绝工作。从“防止事故”做起,劳动者要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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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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