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工伤申请的程序
(一)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4、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二、工伤案件谁承担举证责任
1、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复议或诉讼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资料存档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