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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哪些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89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保险条例》第17、18条分别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其内容为:

1、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此外,还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 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哪些限制

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作了如下限制性的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届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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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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