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1、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