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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共同点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共同点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的约束性等特性。

(一)主体平等性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具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第二、四条进一步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明确、具体地指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中,都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都须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并享有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则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并且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享受应有的保险福利待遇等等。

集体合同是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依法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各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规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涉及整体权益的一种有关劳动生产、生活福利的团体协约,也是具体贯彻《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劳动法》第33条曾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1994年12月5日劳动部还专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从法律规范上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颁布的新《工会法》第20条明确规定:“工人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从这些法律中都可知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工会和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双方签字交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后生效。

由上所述,可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和经济、民事等合同一样,都有必须符合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我国《合同法》第12、14、21条还对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也必须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程序,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才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劳动法》第17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条都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是指承诺方对要约方提出的有关劳动合同全部内容,包括约定需要补充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如实讲明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对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福利待遇等内容反复进行协商,必须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充分的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才告结束。

签订集体合同,同样也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我国《劳动法》第33条和新《工会法》第20条都有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条规定充分说明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讨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才能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也只有这样签订的集体合同,才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与履行程序,也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成为无效合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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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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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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