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二)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三)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四)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曾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二、集体合同是怎样审查的
集体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员工委托的其他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