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调解终止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签署后,调解程序终止;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
3、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不宜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种情况下的终止,标志着案件审理完毕;后两种情况下,调解程序终止后,审理活动自动转入仲裁程序。
二、如何进行劳动仲裁调解
仲裁庭调解纠纷,应当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见,更不能“和稀泥”。另外,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即仲裁庭行使调解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在我国,劳动纠纷仲裁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先行调解;三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调解。前两种形式均为诉讼外调解;是由特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应坚持双方自愿、合法原则等。
实施仲裁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仲裁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