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要进行,根据鉴定的等级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糊口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糊口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糊口完全不能自理、糊口大部门不能自理和糊口部门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定尺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人事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把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投递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终极结论。
二、申请工伤认定要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还要求提供受伤人员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人)等材料,因此,建议在前往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之前,可先行向该部门咨询所需要的材料,以减少奔波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