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类型
从工伤保险各类待遇的构成和支付渠道上来看,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类型:
(1)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复发如何支付待遇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工伤职工原享受的工伤待遇执行。我们认为参保前已退休的工伤职工,如果工伤复发,可按照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精神,由所在单位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职工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也应当按照上述的精神处理其工伤复发问题。
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矽肺列入职业病尘肺之列。如确因矽肺死亡,经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但如果患矽肺职业病职工经诊断死因与其患矽肺并无直接关系,我们认为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无论原(64)生活字第86号函是否还有效,都应按此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