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
相类似的还有“竞业禁止合同”。 无论“竞业限制”还是“竞业禁止”合同,它们产生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可为约定义务。
1、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约对象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3、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乙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能够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甲方企业在该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的进度等情况,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将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门类列出。
5、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
6、“签字”是指签字、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
二、竞业限制的后果是什么
竞业限制的后果,是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优势获得较好的工作岗位和较高的报酬,造成劳动者选择职业能力和谋求报酬能力的下降,竞业限制的补偿,就是对这种能力下降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之间能够平衡的基础,乃是劳动者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到约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并因此而获得原用人单位的补偿。显然,双方的竞业限制在先,是因为先有竞业的限制,然后才会有是否遵守以及如何遵守该限制的问题。劳动者不寻找工作,与在约定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工作一样,都是对竞业限制约定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