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
女职工劳动权的保护主要是消除性别歧视,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经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等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二、如何保护怀孕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