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如何获取证据
劳动者只要参加工作就难免会发生一些劳动报酬上的争议。在争议发生之时,掌握有力的证据就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大筹码。《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时候就要注意收集以下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1)就工资而言: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则要保留银行工资清单;如果是支付现金,则要保留工资条。
(2)就考勤而言:要保存好考勤卡、工作证以及考勤记录。
(3)就加班而言:要保存好加班申请表,加班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文件。
(4)加班费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得出时薪,再按照150%、200%、300%计算不同时间的加班费;
(5)未安排年休假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均工资21.75x300%x应休天数(300%含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6)在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时,以21.75天参与计算。
(7)20.83为一年中月均工作天数,但不等于每月只需工作20.83天;
(8)20.83想说明的是月均工作天数,仅此而已,无其他意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只要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具有享受资格,即入职前有过连续工作12个月即可,不能片面理解为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可享受。
年休假三个公式:
(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2)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3)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200%应休天数。
二、劳动争议发生劳动者如何维权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完全可以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其次,可以向单位所在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维权。
最后,劳动者也可以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