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自愿的,不论是由劳动者先提出还是用人单位先提出,都应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劳动者提出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签订解除协议。
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因为这几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出于劳动者个人的过错。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给劳动者一段时间,以便于他们寻找新的工作,不致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