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如何区分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
(一)劳动合同为两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合同; “三方协议”顾名思义,协议主体为三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第三方。就本案而言第三方主体是某区人才中心。
(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在劳动合同的制定和履行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建立劳动合同时, “三方协议”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签订的协议。
(四)劳动合同是对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规范, “三方协议”是围绕建立劳动关系这个行为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因此,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它形成于劳动关系建立前,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性质, “三方协议”的制定和履行均应当遵照 《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