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一)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被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二)仲裁准备: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有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