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禁止的时间期限应合理确定,不宜时间过长,时间过长导致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对企业而言也不经济。因为企业要给予竞业禁止者经济补偿,是要付出代价的,在仍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之一的我国,将竞业禁止时间规定过长,代价过大,得不偿失。而且商业秘密一般都有一定的时效性,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更新迅速,时过境迁,原有的商业秘密有可能经过3年5年进人到公知领域,没有保密的必要了。
二、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怎么计算
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自由进行了限制,劳动者因此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对此支付一定的。约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约束也随之终止。
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既然竞业禁止协议合法,那么,如何给予离职会计人补偿就成了影响会计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对此问题,新《劳动》第23条也有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在单位给予竞业禁止补偿时,劳动者一般会忽略几个问题。
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另一方面,竞业禁止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