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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的性质是什么,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42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性质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有期限的停止状态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变更,不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动,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有期限的停止状态。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运行状态。

2、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终止,当中止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劳动关系终止。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双方还保持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中止

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中止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例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建立劳务关系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劳动者与用工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与双方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若没有签劳动合同,用工方固然会负赔偿责任,但员工对开始劳务的时间和应有待遇也难以证明。因此,当以劳动合同进行约定说明,方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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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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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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