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的程序是什么
(一)登记立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
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二、劳动监察机构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3、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二)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1、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3、为举报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