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安全风险有哪些
(一)某些民营或者小型的高危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老板逃之夭夭,企业既没有钱用于事故抢险救灾,更没有钱用于善后处理,伤亡人员的经济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企业没有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以致本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只能由各级政府负担,“老板挣票子、政府当孝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很多高危企业自有资金中没有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发生事故时“拆了东墙补西墙”,捉襟见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经费没有保证,资金风险很大。
(三)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经费的提取、适用范围和管理没有章法,各地和企业的做法不一,缺乏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并且制度化。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解决高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问题,相继建立健全了类似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法律制度。如美国法律规定,企业自开办煤矿伊始,每年就要提取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专户储存,主要用于煤矿衰老转产、事故处理的经费支出,政府监管部门对煤矿“权利金”的提取、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解决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保障问题,十分必要。
二、怎么保障劳动安全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