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安全设施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都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采取各种办法,完善各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因此,《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1)机床、提升设备、机车、农业机器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上安装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刨床、电锯、砂轮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
(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有各种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
(5)各种联动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装置,各种机床附近为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而专门设置的附属起重设备。
(7)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触电设施。
(8)再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装置。
(9)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工具等物体坠落伤人以及防坠落摔伤而设置工具箱或安全网等。
(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
(1)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符合劳动卫生要求而设的通风换气装置和采光、照明等。
(2)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而设置的除尘设备及防毒施设。
(3)防止辐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降温设施。
(4)为劳动卫生而设置的对原材料和加工材料的消毒设施。
(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的各种垫板。
(6)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生产性辅助设施
(1)专为职工工作中的饮水设施。
(2)为从事高温作业或接触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或毒物作业人员专用的淋浴设备或盟洗、干燥、消毒设备。
(3)为从事高温作业等工种工人修建的倒班休息室等。
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要符合什么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53条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6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3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劳动法》第53条中、“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劳动法》第53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