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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4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 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事仲裁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一旦进入仲裁,双方当事人则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不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做到案情清楚,适用法规和政策的正确,程序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首要原则。

(三) 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 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二、人事争议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协商是最为经济的。协商是采取内部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协商主体,都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机会,不存在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可能,因此,协商是最和平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因为协商是在内部进行的,作为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可能处于完全平等的协商地位,而且一般发生纠纷后,双方都很难达成协商一致,所以,协商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相对脆弱。

(二)调解是指由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协调的机制。这里所称的调解,是指专门设立的调解机构的调解,而不是指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根据调解原则做出的调解行为。调解与协商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调解只是有第三方因素的介人,但第三方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在双方之间充当斡旋者、调停者的角色,纠纷的最终解决,仍然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解决。

(三)仲裁是纠纷解决方式中最常用的,所谓的仲裁,是指由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居中裁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运用法律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纠纷的活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之外,其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双方必须执行。

(四)仲裁虽然是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仲裁只是解决人事纠纷的前置程序,不是最终解决方式。法院诉讼是解决入事争议纠纷最终的机制。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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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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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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