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 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二) 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三)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 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四)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 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五)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 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六)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 破产、 解散、 关闭或 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应如何赔偿
(一)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即在劳动合同法期满时,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