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未成年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
1、对未成年工的立法保护:《劳动法》,劳动部199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最低的法定年龄的就业规定》 规定: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 对雇佣童工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3、未成年工不能从事违禁劳动范围:粉尘作业、有毒作业、高压、高温、低温、冷水等有毒有害作业、重体力劳动。
4、劳动法规定: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
5、未成年工参加工作应持上岗证,主要指未成年工登记证。
6、未成年工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体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