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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59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规定: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未成年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

1、对未成年工的立法保护:《劳动法》,劳动部199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最低的法定年龄的就业规定》 规定: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 对雇佣童工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3、未成年工不能从事违禁劳动范围:粉尘作业、有毒作业、高压、高温、低温、冷水等有毒有害作业、重体力劳动。

4、劳动法规定: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

5、未成年工参加工作应持上岗证,主要指未成年工登记证。

6、未成年工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体验登记。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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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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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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