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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公陪酒猝死是否属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45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患职业病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因公陪酒猝死是否属工伤

何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都有明确定义。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在领导的要求下因公应酬,是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应酬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答案是肯定的。因公应酬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是出于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是工作的顺延,因公应酬具备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

公款大吃大喝不仅浪费国家钱财,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正因为如此,将“陪酒猝死”认定为工伤,引发质疑不可避免。但是,我们不能为了整体“大利益”,而忽视单个职工的“小权益”,王玉东未能经受住“酒精考验”,才造成“杯中悲”,但陪酒的代价不应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对于这种“因公殉职”,认定工伤无可厚非。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的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因工作之外的“醉酒”导致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亡。也就是说这种“醉酒”与职务无关,也非工作必须内容,这种伤亡虽然是工作中发生的,却是由职工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比如,职工在中午参加了亲朋的婚礼,醉酒后“坚持”工作,出现了伤亡事故,就可以不认定或不视为工伤。显然,这里“醉酒导致的伤亡”中的“醉酒”,不能包括领导安排的陪酒,否则就会使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看到,因公陪酒的人不但受害最深,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迫不得已,正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因此,将陪酒猝死认定工伤,符合法律原则精神。至于陪酒中涉及到的公款吃喝、参与陪同的人员的责任认定等问题,那是另一个话题,与能否认定工伤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申请工伤鉴定对员工申请工伤赔偿很有帮助,为劳动者提供了支持的基础。但是申请工伤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0内应当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申请,超出时间的得不到支持。工伤鉴定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建议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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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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