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调解方式有哪些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