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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争议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共同当事人的分类

此文章帮助了722人  作者:广州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共同当事人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共同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人数在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就形成了共同当事人。2人以上的申诉人称为共同申诉人,2人以上的被诉人称为共同被诉人。

二、劳动争议共同当事人的分类

(一)必要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相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决的,为必要共同当事人。其特征为:

1、争议标的的同一性,即争议的标的是共同的而非相类似。

2、管辖机构的同一性。即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是相同的。

3、审理及裁决的同一性,即必要共同当事人必须一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如果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必须予以追加。追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追加;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

(二)普通共同当事人

当事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普通共同当事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合并审理,完全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此,如果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分开审理。

广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和用工方产生纠纷若不能协商处理,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以其强制力保障双方各自的权益。但要怎样进行仲裁诉讼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当事人在面对这类问题的时候除了要找到相关法律的支持,重要的还有证据的搜集,除了合法,还要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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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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