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费用有哪些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二、怎样缴纳劳动仲裁费用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按规定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受理费在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时预交。处理费按仲裁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兼职仲裁员补助费、文书表册印制费、交通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预付,案件结案时据实结算。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负担。当事人撤诉的,由撤诉方负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仲裁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减交、缓交或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