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生育保险须注意什么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凭参保人的生育保险证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
2、异地分娩女职工 参保人可申请境内异地分娩,分娩地不受本人或家属居住地的限制。应填写《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婴儿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领取生育第二胎指标并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婴儿死亡证》(原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并审核医疗费后支付待遇。注: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做出了规定,即“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 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 费。”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 疗费百分之百报销。
从加强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方面看,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因此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生育女 职工有关证明直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但目前大多数地区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有限,人员力量不足,尚不具备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 贴 和报销医疗费的条件,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生育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再分别按标准发给生育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