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单位有何法定职责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二)公司责任义务
1、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2、负责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及增减维护。
3、负责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或委托用人单位代发)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4、负责派遣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待遇的申领。
5、负责派遣员工生育、失业保险及医疗待遇相关手续的办理。
6、负责派遣员工个人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7、负责派遣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
8、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关系的建立、转移。
9、负责劳务争议的处理。
10、负责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相关新出台政策的提供告知。
二、怎么确定劳务派遣者的工资
劳动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由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员工提供的劳动并无实质差别,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直接招用的员工同工同酬。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则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能由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自行约定,而是要根据社会水平,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如果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自行约定的工资数额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将被认定为无效。但问题在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需要立法部门作出解释。
通过规定劳动关系各个阶段的工资水平,政府部门对工资的管理由底线干预变为全面介入,国家对工资分配由指导走向指挥,而用人单位也相应丧失了部分工资决定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