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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必须有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的依据。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申请

下列情形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二)受理与准备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调解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仲裁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可书面仲裁。

1、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2、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有申请回避和进行辩论的权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3、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 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4、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五)复议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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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应当合法,进行人事安排也要谨遵法律规定。如因私人恩怨开除员工、公报私仇等情形就是对劳动者利益极大的侵害。不少劳动者遇到这样的事情,只有自认倒霉然后离开。事实上,对这种辞退不当的行为,如果发现确实是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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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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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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