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一)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二)雇员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三)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二、怎么约定竞业禁止协议
一个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一)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合同自由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拥有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守合同自由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强迫或胁迫手段,强制劳动者签订合同,也不能乘劳动者无经验或利用劳动者急于求职心理,任意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还必须注意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作为职工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笔者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可成为职工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则职工应受约定的羁束,否则按合同自由原则,职工离职后不应受到该规章制度的约束。
(二)竞业禁止协议必须以相应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
竞业禁止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因为该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就业权,而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宪法性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美国法院在普通法概念上推演出竞业禁止协议审查的原则之一,即竞业禁止之契约不得“独立”存在,必须附属于某一合法有效之契约(如劳动契约)之下。易言之,如不曾有过劳雇关系,事业主不能与一陌生之第三人无缘无故签订竞业禁止契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竞业禁止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必须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用人单位确有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存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必须有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必要时,才能订立竞业禁止协议。合法利益是指用人单位拥有的值得保护利益,包括商业秘密、企业为培养职工特殊技能而对其进行培训的支出等。若用人单位无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非法限制,此情况下约定无效。若约定保护之利益在协议期限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竞争性优势,如商业秘密通过其他渠道已成为公知信息等,则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四)竞业禁止的内容必须合理
竞业禁止款应订明限制劳工竞业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且该限制应无逾越合理范围,即在社会一般观念及商业习惯上可认为合理适当范围,不会严重限制当事人的工作权,以及不会危及受限制当事人的经济生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