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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盖公章,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合同未盖公章

无论学历、能力和年龄,小蓝做公司会计再合适不过了。入职三年来,由于业务精、能力强,她的工作一直受到公司上下好评。但是,公司前几天突然决定不用她了。要求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她的劳动合同上只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昨天,小蓝向本报反映: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五年期限,至明年5月底到期。上个月,公司就打算辞掉她。原因是她坚持不做假账、伪账,不为人事部经理及另外两个副总经理报销有关票据。后来,这几个人便联合起来告她的状,说她业务不过关,有不少笔账目都做错了。事实证明这些人说了谎话后,公司还是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小蓝想知道公司这样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有没有过错?她该怎么办?难道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真的不算数?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小蓝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如果对仲裁不服,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戴律师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生效与否与合同上加盖公章有关系,但法定代表人签订同样有效。”因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4年多时间的情况下,该合同不能因未加盖公章而无效,公司也不能因此逃避履行合同的义务。

从另一层面分析,小蓝的合同上未加盖公章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是,该公司妄想诿过于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道义上说不过去。

退一步讲,即使该公司的主张有理,但因该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能说解除就能随随便便解除。更何况该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其内容是合法的,签订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小蓝可以要求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进行赔偿,小蓝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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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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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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