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定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动合同能否约定管辖部门
当事人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仲裁委和法院的管辖地的: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适用的范围应该限于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进行商事仲裁还是诉讼,或者诉讼的法院,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也是属于私法领域。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纠纷,是由国家在行政机关设置的部门对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仲裁处理,所适用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公法范畴,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如社会保险、管辖等是不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执行的也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约定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签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中,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项内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却是在专门的章节条款里,充分说明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该法规定,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