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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61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工作期间发病死亡

方某在北京市某电机厂从事电焊工作,于2003年8月23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电机厂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4年5月14日,方某家属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方某之死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2003年8月24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受理了方某家属的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电机厂职工方某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到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死亡。但电机厂不同意认定方某为工伤,提交了《关于方某病故事件处理决定》,以此说明该公司已对方某家属给予补偿,事已处理完毕。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工伤

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方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认定方某之死视同工伤。电机厂针对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书》。

电机厂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及认定方某视同工伤的结论有悖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和《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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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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