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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死亡,工作期间死亡原因不明能否认定工伤?

此文章帮助了432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工作期间死亡

2008年3月12日18时许,葛某驾车来到单位与同事一起装车,准备给客户送货。装车过程中那名同事因故离开,后返回时发现车在,但葛某不知去向。3月13日凌晨1时许,葛某的尸体在厂区内的沉淀池中被发现。警方验尸发现,葛某衣服整齐,右手戴着单位发放的工作时需要带的手套,结论为葛某溺水身亡,属意外,不属于刑事案件。

2008年7月,平谷区劳动部门确认葛某死亡属于工伤。对此,加工厂负责人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3月,刘某接到平谷区政府作出的维持葛某工伤认定复议决定后,起诉至平谷法院。

庭审中,刘某诉称,葛某死亡地点是厂内污水沉淀池,而沉淀池与葛某装车的工作厂区有一定距离,且厂里严格规定除清运垃圾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沉淀池区。葛某不属于运垃圾废物人员,不应进入该区域。劳动部门仅因葛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死亡地点属于工作场所涵盖的范围,即认定为工伤,这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相符,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平谷区劳动部门在答辩中称,本案中,葛某在工作时间死亡于加工厂的沉淀池内,事发时戴着单位发放的工作时需要带的手套,而加工厂对沉淀池的防护措施存在漏洞。《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加工厂并无证据证明葛某非因工作原因死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工作期间死亡原因不明能否认定工伤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加工厂在行政复议阶段和庭审中,不能证明葛某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掉入沉淀池,或者证明葛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加工厂败诉。

一审败诉后,加工厂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日前作出驳回加工厂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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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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