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对于目前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对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而有必要了解构成该类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事实,而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劳动事实则不一定具有合法性,此点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键区别所在。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具有如下四个要件:
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一般来说,这一类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没有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默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行为默认或是通过口头约定而成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经存在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双方都对该劳动行为以及从属关系以默认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二、单位不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都会否认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者负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劳动者将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劳动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第三,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第四,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
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第五,申请服务客户出具证明。在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而且劳动者也没有保留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尝试让接受过服务的公司客户为自己出具证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则需作为证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