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被借调发生工伤谁负责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条例将此修改为由原单位担责,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
为了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条例》规定,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人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达成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人单位给予补偿。
二、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在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
这类人员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