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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请求仲裁的时效从何时起算?

此文章帮助了57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09年5月3日,王某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2010年4月2日,王某与朋友聚会谈起辞职之事,朋友告诉他公司还应该给他一笔经济补偿。5月8日,王某到公司讨要经济补偿,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6月5日,王某到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经济补偿20000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王某的请求事项已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王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王某认为,自己2010年4月才知道应当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5月,公司拒付自己经济补偿,自己的权利那时才被侵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己请求仲裁的时效应当从2010年5月起算。

请求仲裁的时效从何时起算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句话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了。通常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从债务不履行起算。小王2009年5月3日辞职,公司没有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这时,王某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劳动仲裁的时效应该从这时起算,然而直到2010年6月5日王某才请求仲裁,其申请仲裁确实超过了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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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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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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