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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员工缴保证金,用人单位能否变相收取保证金?

此文章帮助了65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要求员工缴保证金

赵某,2003年来杭州某汽车修理厂打工,该汽车修理厂老板要求赵某将身份证交厂里保管,以便办理暂住证和应付治安检查。同时与赵某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但只发1700元,余款作为诚信保证金,在赵某合同期满时一次性给付。

用人单位能否变相收取保证金

在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二是用人单位变相收取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这两种做法都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也不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当然,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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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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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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