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职工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拆分为2007年12月31日前平均一次,2008年1月1日以后再平均一次。
劳动者处在医疗期等特殊时期,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其获得的工资是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应按病假工资的标准计算,但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要求按照高于该约定数额支付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怎么计算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该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基础,故应先按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计算赔偿金。
3、因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