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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的范围,哪些方式债权转让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转让公告的范围

企业公告范围: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变更公告、股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离职声明、商业声明、合并公告等各类启示公告

北京市级以上的报纸: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手递手报、法制晚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劳动午报等

全国发行的报纸:参考消息、环球时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金融时报、中国商报、人民日报、中国保险报、文汇报等

二.哪些方式债权转让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方式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要注重自身利益,我们真心提示您应当主动跟进借款合同的履行程序,时刻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并依据现实情况采取适当举措,必要时要果断启动诉讼程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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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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