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帮人照顾鱼塘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能否收取合理费用
李某主动帮王某照顾鱼塘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民法中对无因管理的定义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那么,无因管理可以收取费用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从其无因管理行为中获利的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何为必要的费用呢,本案中,李某组织人员打捞鱼和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和其他必要费用2000元是法律所规定的“必要费用”,实施无因管理的行为人是基于帮助他人而进行的作为,其目的不是从该行为中获利,但法律保证其不因该行为而受到损失。因此,仅支持其获得2000元必要费用的要求,对其要求的2.8万元额外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