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环境下,企业怎样合法进行资金周转,本文认为企业借贷担保的法律风险应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1、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但应注意该资金不宜直接从企业的账户转到借款人的账户,最好是到名义放款人的账户上过个帐,且名义放款人与放款企业间最好有了借款协议。
2、将资金借给需要资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并由需要资金的这家企业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3、可以预付款的方式进行放贷,也可以某项交易的方式进行放贷。
4、借款协议中的借款用途应是合法的,不管你是否知道对方借资金去干什么勾当。因此,明知借款去做违法犯罪活动的,该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5、借贷利率应注意国家关于四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实践中,可以高于四倍,当应通过其他方式实现。
6、注意每两年要催收一次,并留有证据,以中断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届时无法打赢官司。
二、企业对外担保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时常会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企业作为担保人,也时常会以担保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有人保和物保。人保即保证担保,又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物保分抵押、质押、和留置。企业不管以何种方式接入到何种担保法律关系中,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都要受到《公司法》和《担保法》的约束。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事实上,现在很多企业对外投资,只凭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拍脑子决定,根本没有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那么这种对外担 保是否很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没有规定公司违法该条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公司法》第十六条从规范内容上看,该条规定属于指导公司正确运作即公司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单方行为的规范,故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依《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
第四,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债权人并不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第五,《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法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的规定。因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既非内容禁止,也非形式禁止,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十六条应当理解为,该条仅仅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的规范,是对公司单方行为的一种程序要求,限制的是公司这个主体单方面的行为资格,而不是对公司行为的禁止,即使违反行为资格也并不妨碍其违反行为资格限制签订合同的效力。
第六,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因此,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以确认。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是被认定为有效的。
以上,是关于“企业借贷担保的法律风险是什么?怎样防范”的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