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两种方式下可能导致夫妻一方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1)婚前举债一方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婚前债务,这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意定之债。
(2)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的一方婚前债务。例如,债务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在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满足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设立婚前债务转化制度,目的是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方式。借款行为发生时,债务的担保是基于婚前借款人的个人信赖,而非基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借款人的配偶往往是被动的,很多债务人是在将来的配偶不知情的方式下进行借款,而债务人的配偶也往往是基于债务人财产表象与其结婚登记的。因此,为了兼顾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债权人需提供能够充分的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证据时要对证据的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上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考量。总之,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
二、在处理婚前债务向婚后债务转化时,要防止的两种倾向
在处理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二是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苛刻的要求,应当及时在债权人与债权人及其配偶之间转换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例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及结婚时购置了大量结婚用品,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证明力大小,结合优势的证据判决。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导致夫妻一方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的债务”及“在处理婚前债务向婚后债务转化时,要防止的两种倾向”有所了解。若是您还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疑问,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