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时应当正确地签订书面合同吗?
《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往往过于简单,有时候会因为借条的纰漏导致不必要的麻烦,而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借贷合同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则更容易产生问题。不按法律规定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和简单的书面合同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抵押合同的订立必须严格依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签订抵押合同。
《担保法》第39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人质押。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三、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别人的借款做担保时,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四、如果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登记的,抵押人交付权利凭证,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上述看来对于民间借贷中的房地产抵押我们需要注意抵押合同的书面正确订立;当为别人提供抵押时为保护自身利益要进行反担保;房地产抵押时应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等相关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您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益,下面我们将为您的民间借贷的房地产抵押来提出我们的建议:
一、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二、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中,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时应当正确地签订书面合同吗?”及“民间借贷中房屋抵押注意事项”的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民间借贷中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