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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解析

此文章帮助了350人  作者:珠海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析

回顾法条即可。

实践中,一些观点对 “接受货币一方” 往往会缩限理解为借款人一方,进而认为该条应作出借地即借款交付地理解,该理解也与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一致,那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立法规定是接受货币而不是出借或归还。“接受” 一词对于债权债务而言为中性,没有权利感,因此在不同的语境中就会包涵了出借与归还两种行为:对于尚未出借的相对方借款人而言,其如果向法院请求出借人按约出借,则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对于已经出借的出借人而言,其如果向法院请求借款人归还,则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所在地。

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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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大量民间借贷实务经验告诉我们,债权人不应关注借款人的华丽外表或美美言辞,而应当关注借款人的真正财务实力、还款实力,维此才能确保出借本金的安全,否则将面临巨大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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