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本律师接受北京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您拖欠委托人借款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您与委托人于2011年4月7日达成了《借款合同》,您向委托人借款,目前欠本金人民币1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及违约责任(具体见借款合同)。自2012年7月份之后,您就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至目前您尚未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您的拖欠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危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您:限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与北京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联系,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截止2012年10月20日为17076元。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严重法律后果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某某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