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办理执行公证有两大好处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1.借贷双方自愿的原则。所谓双方自愿,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债权文书是在双方意识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制作的。一方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不能给予证明;
2.合同条款公平的原则。所谓条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3.使用借款不得违法的原则。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应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证;
4.债的成立必须真实的原则。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借贷关系发生,那种伪造的、胁迫的、利用欺诈手段产生的债不予保护。
5.借贷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为24%。
三、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
(具体以所在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1)贷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公证的《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借款方用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权利设定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是合伙组织的,还应提交合伙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3.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及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用共有财产抵押、质押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对于“办理执行公证需注意的问题”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您还有其它疑问或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专业的律师来协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