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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免除的法律后果,如何确认存在争议的破产债权

此文章帮助了207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免除的法律后果

(一)债权免除的特征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抛弃其债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免除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在我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需要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2、免除是有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3、免除是无因行为。即无论基于什么原因一旦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基既便该原因无效或者不存在免除仍然有效。

4、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生效即不得撤销。即免除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债务人,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反悔。

(二)免除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因免除使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权、担保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消灭,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的,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消灭。

3、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4.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此由主从关系决定的。

二、如何确认存在争议的破产债权

(一)诉讼管辖方面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清晰之处:首先,法律未能明确这一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是否存在区别;其次,对于所有的债权争议,《企业破产法》一律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这在操作上有可能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再次,对于已经开始,被破产程序启动而中止的债权争议诉讼的处理方式,是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抑或自行审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可参考德国破产法的规定,即确认债权的诉讼应当以普通程序提起,由破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开始诉讼的有争议债权,则诉讼继续在原审法院完成。

(二)债权临时确认方面

《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认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并不是对于所有有争议破产债权都予以临时确认,另外一方面也不排除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滥用异议权利,排除其他债权人表决权的情况出现;其次,法律没有对临时确认的有争议债权数额和最终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作出规定。因此,建议法律对于债权的临时确认程序以及当临时确认的债权和最终确认的债权之间存在差异时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三)诉讼效率方面

采用普通诉讼方式对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的做法尽管有利于保护在破产程序内外的债权人在诉权上的公平,但当破产程序中存在大量的争议债权等待裁决时,会造成破产程序一定程度的拖延,增加破产程序的费用,这无论对于需要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债务人,还是需要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保护的债权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法律应在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规则,主要有:对于破产程序参与人提出异议的时效期间作出规定,以敦促当事人尽快行使其异议权;对于一定数额以下的债权异议,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审限作出特别规定等。

以上就是债权免除的法律后果,如何确认存在争议的破产债权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实践中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很多,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走诉讼程序的,建议事先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的解决您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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